停牌躲跌、規避保密義務?上市公司停牌或愈發難再任性。
繼深交所出手堅決遏制“隨意停”“任意停”“長期停”現象后,上交所晚間也對近期上市公司的停牌情形進行了梳理。總體來看,任性停牌案例有所減少、長期停牌的現象有所改善,停牌公司占比也持續下降。
股票停復牌是證券市場的一項常規性基礎制度。由于功能承載多、外部性強、影響大,歷來為市場、投資者等各方所高度關注。2014年,上交所就把完善停復牌制度提上議程,也發布了停復牌專項業務規則。近兩年,上交所繼續堅持從嚴監管,尤其是在近期市場調整中,有針對性地采取做了相應監管安排。市場反映的停牌早、停牌多、停牌長的問題得到了明顯改觀。
滬市公司停牌比例3.1%,有效維護市場流動性
上交所介紹稱,今年以來,在市場調整過程中,個別上市公司出現申請停牌躲跌的跡象。這類公司有兩個特征:一是近期股價跌幅較深;二是披露的擬籌劃事項大多有湊項目之嫌,個別確實有籌劃意愿的項目也不太成熟。針對此類情況,上交所及時總結前期監管經驗,在日常監管中對上市公司股票停牌事由的真實性、是否存在躲跌意圖實施從嚴監管,防范公司躲跌式停牌。在具體安排上,原則上不建議公司股票停牌,而是要求分階段披露擬籌劃事項,并充分揭示風險。同時,也充分尊重市場的合理停牌需求,對于出現特別敏感信息需要短期停牌、或者公司出現重大風險需要核實處置的情況,依規辦理其停牌業務。
在執行前述監管安排后,從執行情況看,得到了市場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理解。8月9日,滬市公司停牌家數為45家,僅占全部滬市公司家數約3.1%,主要是此前已進入籌劃并購重組事項的公司。總體來看,這一安排,穩定了市場預期,維護了市場流動性和投資者的交易權利。
數據看滬市停復牌情況:任性停牌逐步減少
(一)收緊停牌事由,減少停牌次數,降低停牌隨意性
2014年上交所制定發布有關重組和非公開發行的停復牌業務指引,并于2016年對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暴露出的問題進行了總結,制定發布《上市公司籌劃重大事項停復牌業務指引》(以下簡稱《停復牌指引》)。其中,重點明確了可以申請停牌的“重大事項”范圍,除籌劃重大資產重組和非公開發行兩項常規事由外,僅包括控制權變更、重大合同以及需提交股東大會審議的資產購買出售及對外投資,而其他以往停牌頻率較高的簽訂戰略框架協議、普通資產處置、員工持股計劃等,原則上已不在申請范圍,應當分階段披露進展。
經統計,近年來,滬市公司股票停牌家次逐年減少,2015年全年停牌1254家次,2016年全年停牌733家次,2017年全年停牌601家次,2018年初至7月31日停牌323次。尤其是2018年以來,滬市公司的停牌數量不斷持續下降,日均停牌74家。近期停牌家數也在持續減少。以8月9日為例,當日僅有45家公司股票處于停牌,占滬市整體的約3.1%。
(二)控制長期停牌情形,停牌時長大幅縮短,“復牌難”現象得到緩解
《停復牌指引》進一步明確規定籌劃重組停牌一般不得超過3個月,籌劃非公開發行停牌一般不得超過10個交易日,籌劃控制權變更、重大合同等其他重大事項的停牌一般不得超過5個交易日。實踐中,上交所嚴格落實和執行規則,滬市公司長期停牌的現象已初步得到有效遏制。以重組為例,《停復牌指引》明確停牌時長、延期復牌條件、嚴控頻繁更換重組標的情況,在多維約束下,上市公司整體重組停牌時間大幅縮減,指引發布近兩年來,監管執行力度不斷加大,上市公司加快重大事項推進節奏、嚴控停牌時間的預期和習慣逐步形成。
以2018年7月31日滬市公司股票停牌情況為例,當日51家停牌公司中,停牌10個交易日以內1家,10個交易日至1個月內1家;1個月到3個月內26家,3個月到5個月內15家,5個月以上僅8家。該8家長期停牌的公司,均為較小市值的公司,主要涉及高風險公司的復雜事項或重大無先例事項的處理。
(三)有針對性地強化對大盤藍籌股停復牌的監管,大盤藍籌股停牌數量較少,長期停牌現象不突出
在嚴控停牌時間方面,交易所重點關注對指數影響較大的大盤藍籌股的停牌監管,效果明顯。經統計,2018年以來,滬市市值超過500億的103家上市公司中,連續停牌時間超過10個交易日的,僅有4家;市值超千億的50家上市公司中,連續停牌時間超過10個交易日的,僅有2家。少數藍籌股長期停牌,主要系因涉及重大方案設計或國資等政府部門前置審批,對整體市場不具有重大影響。但總體上看,滬市大盤藍籌股一年中停牌的次數、家數均比較少,主要原因是大盤藍籌股公司本身對停復牌事項也比較慎重。
(四)對于問題突出的類型化停牌統一標準,防范濫用停牌,減少停牌隨意性
對于停復牌的監管,需要在實踐中對共性問題集中的停牌事項予以類型化監管,減少不必要停牌。以國有上市公司控股權掛牌轉讓的停復牌為例,其停牌時間普遍較長,歷來是停復牌監管的難點。實踐中,上交所對國有股權轉讓涉及各階段進行合理劃分,充分評估各階段的停牌必要性,審慎把握和判斷重點個案在每個階段的停牌操作,強調上市公司應盡的保密義務,充分發揮分階段信息披露的作用。目前,該類事項停牌整體時長大幅縮減,實踐中的參考標準基本形成。如中體產業,兩次啟動國有控股權掛牌轉讓事項,停牌合計時長大幅縮短50%,市場示范效應良好,成為后續國有股東控制權轉讓事項停牌操作的有益參考。
考慮以去功能化為方向 讓停牌功能回歸本源
經過近幾年的制度完善和強化監管,目前交易所層面基礎制度已基本到位,執行力度不斷加大。下一階段應區分重點、循序漸進,可考慮以去功能化為方向,重點解決停牌時間長等問題。
一是進一步細化停復牌業務規則。在近期停復牌監管實踐基礎上,可以考慮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對相關規則條款進行精細化處理。例如,針對不同重組交易形式,進一步優化重組等重大事項的停牌,從整體上縮短停牌時長。
二是在市場條件成熟的情況下,逐步減少停復牌所承載的附加功能。目前,上市公司的停復牌承載了過多附加功能。對于上市公司以停牌代替保密義務的傾向,加大規則執行力度,嚴格按規定的可申請停牌事由和停牌期限要求辦理,減少不必要的停牌,逐漸弱化停牌所附載的功能。
三是發揮分階段信息披露在減少停牌、縮短停牌時間等方面的作用。可以進一步強化信息披露的作用,通過充分的提示風險和及時的分階段披露,減少不必要的停牌或縮短停牌時間。目前,這種監管行動理念已體現在滬市現行停復牌規則和監管實踐中,并取得一定的監管成效。后續,可以進一步區分具體情況,推廣強化應用,引導上市公司就停復牌的理念和實踐做出相應的調整和優化。
(轉載自:證券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