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段時間以來,私募基金風險事件頻發,引發社會關注。不法分子利用各種手段,對投資者進行詐騙和誘導造成巨額經濟損失,也嚴重毒化了社會風氣。我基地搜集了一些私募基金犯罪典型案例,提醒投資者學習投資理財知識,提高防范金融詐騙意識。
案例簡介
2017年7月,湖北證監局發現湖北某某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管理的兩只基金某某創新投資中心(有限合伙)、某某投資中心(有限合伙)存在以下問題:1、未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及時登記備案;2、向《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合格投資者以外的投資人募集資金;3、單個私募基金產品募集人數超過法定人數;4、違反規定承諾預期收益;5、未按規定及時披露資金運作相關信息。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四條關于登記備案、合格投資者、資金募集和資金運行的有關規定。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要求公司立即停止上述違法行為,并在2017年10月1日前嚴格按照《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改正。
風險提示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私募投資基金要遵守以下四個原則。
(一)不得公開募集。私募投資基金只能以非公開方式募集。禁止通過媒體、網站、短信、公告、布告、傳單、會議、講座等公開方式,或者以上線發展下線等公開方式進行募集。
(二)單個投資者投資額不得少于100萬。私募投資基金的募集對象是少數符合投資者門檻的特定投資者,即單個投資者對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額不得低于100萬元人民幣。
(三)不得向投資人承諾保本保收益。投資人在私募股權投資基金中獲得收益的性質為:投資收益。故在簽訂私募股權投資合同過程中不應有明確的還本付息的約定條款。
(四)不能超過規定人數上限。人數多少是區分是否屬于非法集資的關鍵點。對于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及其管理公司的投資人數有著嚴格的限制:以股份公司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200人;以有限公司形式或合伙制形式設立的,投資者人數(包括法人和自然人)不得超過50人。另外,設立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機構和發行私募投資基金不設行政審批,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規定,向基金業協會申請登記。但是協會對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信息不做實質性事前審查,投資者進行私募投資基金投資時須謹慎判斷和識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