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自: 清科研究中心 鄭知行
保險公司因其保險資金資本量龐大、投資周期長等特點,一向是較適合進行私募股權投資的機構投資者之一。2010年保監會公布《保險資金投資股權暫行辦法》,為之前“一事一議”的保險公司PE投資進行了政策上的解鎖;2012年保監會再度印發《關于保險資金投資股權和不動產有關問題的通知》,此舉意味著最高可達6,000億元的保險資金由此解禁,這對現今募資難的VC/PE市場無疑是一支強心劑。
保監會規定了投資機構為在中國境內依法注冊登記,從事股權投資管理的機構。注冊或認繳資本不低于1.00億元、管理資產余額不低于30.00億元,且已有3個以上的退出項目。其中非保險類金融機構及其子公司不得實際控制PE基金的管理運營,不得成為該基金的GP。
根據清科數據庫(Zdatabase),我們梳理了注冊/認繳資本大于1.00億元、管理資產超過30.00億元,且已有3個以上退出項目的從事股權投資的基金管理機構共24家(如下表所示)。但其中5家,可能會因其銀行系、券商系的背景屬于“非保險類金融機構”而暫時不能與險資合作。
表1 符合保監會注冊/認繳資本、管理資本量、退出個數要求的投資機構梳理
而除了上述對投資機構的要求外,保險機構評估股權基金時需要考慮如下方面:
(一)投資基金的組織形式與規模
根據《暫行辦法》要求,保險資金投資的股權基金其募集或認繳的資金規模不得低于5.00億元。由于基金規模與投資機構所能獲得的管理費掛鉤,投資管理人往往會有擴張基金規模的沖動,應當注意避免選擇超出團隊管理能力范圍、盲目擴張規模的基金。
(二)基金的投資策略和投資方向
股權基金在募集階段通常就已經制定了明確的投資策略。投資策略反應了管理團隊對市場環境的現狀和發展趨勢的獨特認知和經驗判斷,反應了管理團隊的投資理念、投資風格和投資偏好?;鸬耐顿Y策略應當具有穩定性并得到嚴格遵守,投資策略的更改或修訂應當向投資者披露或征得投資人的同意。
有保險機構表示,在對基金的選擇中表示偏向行業性強的基金。 而作為財務性投資,對那些有特殊投資策略、可能帶來高回報的基金也非常有興趣。
(三)投資機構的管理體系
投資機構的投資決策程序應當覆蓋項目篩選、項目初調、立項申請、盡職調查、投資決策、投后管理、投資退出等項目投資的全過程;各個環節的決策活動都應當保留書面記錄以備查詢;最終的投資決策必須建立在全面盡職調查的基礎之上,不應主觀判斷或倉促決策。決策機制和投票權安排應當具備適當的制衡性和回避機制,避免出現“一言堂”或利益沖突的情況。
(四)團隊人員的專業能力
保監會暫行辦法對管理團隊應當配備的專業人員、高級管理人員及相關項目經驗等都進行了詳細的規定和數量性要求。保險機構應通過多方渠道搜集簡歷資料和面談交流等方式,了解和評估團隊成員是否具備與私募股權投資相適應的專業技能,是否具有良好的團隊意識和職業操守等。此外,有必要了解基金管理團隊和成員同時管理的基金數目和投資項目數量,以判斷其能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專注于本基金的投資管理活動。
(五)項目來源與退出經歷
考察投資機構是否有與募集資金規模相適應的項目儲備,是否建立有科學的項目篩選標準和投資決策流程并得到嚴格執行,在投資決策前是否對投資項目開展全面、深入的盡職調查和可行性分析。
私募股權投資一般通過所投資企業的上市、并購出售等方式退出并實現獲利。因此,充分了解和分析投資機構在項目退出方面的經驗和能力,以及成功退出的項目數量等情況非常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