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31日,證監會披露兩份處罰決定書,其中證監會依法對李甫、劉丹夫婦內幕交易新日恒力股票,被證監會處罰;歐海鷹超比例持有新日恒力未披露及限制期交易,證監會對歐海鷹作出處罰。
具體來看,劉丹系李甫配偶,李甫與新日恒力實際控制人虞某明相識十多年,關系密切。經證監會調查,“劉丹”賬戶的資金變化以及交易“新日恒力”的時間與李甫和虞某明聯絡時間高度一致,與內幕信息的形成、變化和公開時間高度吻合。此外,“劉丹”賬戶動用大額資金交易單只股票,與以往小額交易且分散持股的習慣不同,交易行為明顯異常。
李甫、劉丹的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和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內幕交易。證監會依據《證券法》,決定沒收李甫和劉丹違法所得448.74萬元,并處以1346.22萬元罰款。
另一份處罰書顯示,歐海鷹超比例持有“新日恒力”未披露及限制期轉讓期增持的行為違反《證券法》第八十六條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二百零四條所述違法行為。
證監會依據《證券法》,決定對歐海鷹超比例持股未報告披露且在限制轉讓期增持的行為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100萬元罰款。其中對信息披露違法行為罰款40萬元,對限制轉讓期內增持行為罰款60萬元。
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