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證券法》在全面推行注冊制的同時,進一步壓實了中介機構法律責任。浙江證監局歸納出券商承銷保薦業務中新增和強化的“六項法律責任”和“一項保護機制”提醒在轄區展業的券商及從業人員務必勤勉盡責,
當好資本市場“看門人”。
“六項法律責任”之一:強化虛假陳述等行為的法律責任
保薦人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保薦書,或不履行其他法定職責的,將被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業務收入,罰款金額從1-5倍提高至1-10倍;增加無業務收入或者收入不足100萬元,處以100萬-10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從3萬-30萬元提高至50萬-500萬元。
“六項法律責任”之二:新增違反核查義務的法律責任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中如違反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核查義務,將被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50萬-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視情節可處以最高500萬元的罰款。
“六項法律責任”之三:強化不正當承銷的法律責任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中如進行虛假的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宣傳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或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以及其他違反證券承銷業務規定的,將被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的罰款金額從30萬-60萬元提高到50萬-500萬元。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從3萬-30萬元提高到20萬-500萬元。
“六項法律責任”之四:新增混合操作的法律責任
證券公司未將證券承銷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將被處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無業務收入或者收入不足50萬元,處以50萬-50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處以20萬-200萬元以下的罰款。
“六項法律責任”之五:強化承銷非法發行證券的法律責任
證券公司承銷擅自公開發行或者變相公開發行的證券,將被處以責令停止承銷,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金額從1-5倍提高到1-10倍;無業務收入或者收入不足100萬元的,處以100萬-10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并處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應當與發行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對相關直接責任人員的罰款金額從3萬-30萬元提高到50萬-500萬元。
“六項法律責任”之六:新增直接責任人員的連帶賠償責任
新《證券法》規定因信息披露義務人信息披露存在違法違規情形致使投資者在證券交易中遭受損失的,除了繼續保留保薦人、承銷商的過錯推定責任、連帶賠償責任外,還增加了保薦人、承銷商相關直接責任人員的過錯推定責任、連帶賠償責任。
新增先行賠付機“一項保護機制”
新《證券法》規定,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相關的證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受到損失的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
(來源:浙江證監會、浙江證券業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