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諾“還本付息”應警惕。
實際上,股權投資、基金投資、合伙經營均須風險共擔,投資有風險,承諾還本付息的要警惕。
2.面向公眾、不設門檻的投資項目應警惕。
在街道社區發放小廣告等利用公開方式面向不特定多數人進行宣傳,不關心投資人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不關心投資人是否具有風險識別能力,不進行風險提示,這樣的投資項目要警惕。
3.超范圍經營應警惕。
準備投資時,投資者應核對相關機構的工商經營范圍,對范圍內無發售理財產品的要警惕。
(來源: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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