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交所設立背景及定位
設立北京證券交易所,是實施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持續培育發展新動能的重要舉措,也是深化金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完善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重要內容,對于更好發揮資本市場功能作用、促進科技與資本融合、支持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具有重要意義。建設北京證券交易所的主要思路是,嚴格遵循《證券法》,按照分步實施、循序漸進的原則,總體平移精選層各項基礎制度,堅持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由創新層公司產生,維持新三板基礎層、創新層與北京證券交易所“層層遞進”的市場結構,同步試點證券發行注冊制。
▌一個定位
堅持服務創新型中小企業的市場定位,尊重創新型中小企業發展規律和成長階段,提升制度包容性和精準性。
▌兩個關系
一是北京證券交易所與滬深交易所、區域性股權市場堅持錯位發展與互聯互通,發揮好轉板上市功能。二是北京證券交易所與新三板現有創新層、基礎層堅持統籌協調與制度聯動,維護市場結構平衡。
▌三個目標
一是構建一套契合創新型中小企業特點的涵蓋發行上市、交易、退市、持續監管、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基礎制度安排,補足多層次資本市場發展普惠金融的短板。
二是暢通北京證券交易所在多層次資本市場的紐帶作用,形成相互補充、相互促進的中小企業直接融資成長路徑。
三是培育一批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形成創新創業熱情高漲、合格投資者踴躍參與、中介機構歸位盡責的良性市場生態。
2、北交所制度框架
9月3日證監會公布了《北京證券交易所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股票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發行注冊管理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北京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續監管辦法(試行)》(征求意見稿),同步修訂了《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并配套修訂《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非上市公眾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9月5日北交所就《北京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北京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北京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規則(試行)》(征求意見稿)三件業務規則公開征求意見。目前北交所相關規則仍然處于征求意見之中,細節有待繼續落實,在征求意見結束后,經過履行相關程序發布后方可實施,本文僅對相關規則征求意見稿進行初步梳理,供各位投資者參考。
3、北交所發行上市規則
(1)試點注冊制
北交所試點注冊制,將建立北交所審核與證監會注冊各有側重的審核流程,其主要安排與科創板創業板總體保持一致,同時強化全鏈條全過程監管,明確中介機構責任。
(2)準入門檻平移精選層進入條件作為上市條件。
北交所上市條件中各類指標及其具體數值,與精選層進入條件保持延續。在新三板連續掛牌滿12個月的創新層掛牌公司,符合預計市值、財務標準等條件,經中國證監會注冊,完成向不特定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后,公眾股東持股比例等達到相應要求的,可以在北交所上市。
(3)限售要求
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10%以上股東所持公開發行前股份在上市后仍限售12個月。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不超過其所持公司股份的25%,離職后6個月內不得轉讓。公司上市時未盈利的,在實現盈利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 2 個完整會計年度內,不得減持公開發行并上市前股份。
4、北交所交易規則
北交所《交易規則》整體延續精選層以連續競價為核心的交易制度,漲跌幅限制、申報規則、價格穩定機制等其他主要規定均保持不變,不改變投資者交易習慣,不增加市場負擔,體現中小企業股票交易特點,確保市場交易的穩定性和連續性。與精選層交易制度相比,北交所《交易規則》僅做了發布主體、體例等適應性調整,內容沒有變化。
(1)交易方式
北交所股票可以采取競價交易、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交易方式。其中,競價交易和大宗交易的相關規定在《交易規則》中予以明確;協議轉讓的具體要求由北交所另行規定??紤]到市場流動性以及公募基金等機構投資者的交易需要,為今后引入混合交易和盤后固定價格交易預留制度空間。
(2)漲跌幅限制及申報有效價格范圍
考慮到中小企業股票估值特點,為了有效促進價格發現,北交所競價交易漲跌幅限制比例為前收盤價的 ± 30%,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此外,為促進盤中價格收斂,增強價格連續性,連續競價階段設置基準價格 ± 5%(或10個最小價格變動單位)的申報有效價格范圍。
(3)競價交易的申報規則
北交所競價交易單筆申報應不低于100股, 每筆申報可以1 股為單位遞增, 賣出股票時余額不足100股的部分應當一次性申報賣出。競價交易申報類型為限價申報和市價申報,市價申報包括本方最優申報、對手方最優申報、最優 5 檔即時成交剩余撤銷申報以及最優5 檔即時成交剩余轉限價申報。市價申報僅適用于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股票連續競價期間,同時對市價申報實施限價保護措施。
(4)競價交易的臨時停牌機制
北交所上市首日不設漲跌幅限制,為了減少投資者的非理性交易,針對不設漲跌幅限制的股票實施臨時停牌機制,當股票盤中成交價格較開盤價首次上漲或下跌達到 30% 、 60% 時,實施臨時停牌,每次停牌 10分鐘,復牌時采取集合競價,復牌后繼續當日交易。
(5)大宗交易規則
大宗交易為協議交易,需滿足單筆申報數量不低于10萬股,或交易金額不低于100萬元的要求。申報時間為每個交易日的9:15 至 11:30 、 13:00 至 15:30 ,成交確認時間為 15:00 至 15:30 。大宗交易的成交價格范圍與其價格漲跌幅限制保持一致。
(來源:洞見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