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9月初,部分券商資管人士向中國基金報記者透露,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向證券基金經營機構更新了私募資管業務《備案關注要點》,明確將按照《資管新規》及其配套細則等監管規則要求,針對投資雪球結構場外衍生品的資管產品進行備案核查;壓實證券基金經營機構及銷售機構主體責任,要求嚴格遵守現行法規要求,落實非標投資風險管控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針對上述要求,據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向記者透露,基金業協會加強對資管產品投資雪球期權的監管,是對現行法規關于非標投資風險管控與投資者保護要求的重申,并非最新的要求。
按照2018年發布實施的《資管新規》及細則,針對集合資管產品集中投資非標等問題,在風險管控方面完善了組合投資等制度要求,避免投資單一資產導致風險集中暴露。由于雪球期權屬于場外衍生品,按照上述法規要求,私募資管機構可將不超過25%的資產投資雪球期權。
同時,按照銷售新規的要求,銷售該類產品應該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獨立銷售機構也不得代銷投資于雪球期權的私募資管產品。
規范資管產品投資雪球期權
備案核查關注四大要點
隨著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私募資管產品投資雪球期權產品規模持續上漲,針對部分管理人、銷售機構在產品投資、銷售中暴露出集中投資非標資產、宣傳推介不規范以及投資者適當性管理不到位等突出問題,9月10日,中基協更新了《備案關注要點》,按照《資管新規》及其細則等監管規則要求進行備案核查。
中國基金報記者獲悉,中基協針對投資雪球結構場外衍生品的資管產品的備案核查工作,將重點關注非標投資風險管控、投資者適當性、信息披露、銷售渠道等四大要點。
在非標投資風險管控方面,主要關注是否符合組合投資要求,投資雪球結構場外衍生品不超過資管計劃凈資產的25%,全部投資者為專業投資者且最低投資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封閉式資管計劃除外。
投資者適當性方面,重點關注資管計劃風險等級是否與其風險收益特征相匹配,資管計劃規模是否不低于5000萬元。
信息披露方面,主要關注是否向投資者充分披露投資雪球結構場外衍生品風險,是否明確約定在掛鉤標的接近敲入點位時進行特殊風險提示。
在銷售渠道方面,關注投資雪球結構場外衍生品資管計劃是否不涉及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代銷,符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接受記者采訪的行業相關人員表示,加強對資管產品投資雪球期權的監管,體現了“穩中求進”的監管思路,近期相關監管要求實際上是對現行法規關于非標投資風險管控與投資者保護要求的重申。
據記者了解,早在2018年發布實施的《資管新規》及細則,在風險管控方面就完善了制度要求。《資管新規》針對集合資管產品集中投資非標等問題,強化了組合投資要求,以分散投資風險,保護投資穩健性和適當流動性,避免投資單一資產導致風險集中暴露。
而雪球期權均由券商在場外發行,屬于非標資產,在透明度、流動性等方面,與股票、債券等標準化資產存在較大差異。在不符合法規規定的豁免條件情況下,私募資管計劃集中投資單一非標資產且掛鉤單一指數,不符合法規關于非標投資風險管控的要求。按照法規要求,私募資管機構可將不超過25%的資產投資雪球期權。
“遵守審慎經營原則,建立健全風險管控制度是資管業務健康發展的根本要求。監管層加強對資管產品投資雪球期權的監管,也是落實法規關于非標投資的風險管控的要求。”上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稱。
獨立銷售機構不得代銷
投資于雪球期權的私募資管產品
除了重申對非標投資的風險管控之外,投資者適當性和產品的合規銷售,也是監管層關注的重點,以壓實相關銷售機構主體責任,切實保護投資者利益。
按照備案核查工作的要點,要求嚴格落實法規要求,做好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工作。
據上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分析,第一,由于投資雪球期權的資管產品較股票類產品更為復雜,相關風險不易認知,管理人和銷售機構應審慎評估產品風險等級;第二,銷售過程中,監管要求堅持“合適的產品賣給合適的投資者”,嚴格測評投資者風險等級,做好適當性匹配工作;第三,向投資者充分履行告知說明義務,真實準確揭示產品信息和風險,包括底層場外期權結構以及敲入導致潛在損失等信息。
另外,上述備案核查還進一步明確,要落實銷售新規要求,獨立銷售機構不得代銷非標類資管產品。
事實上,為了規范獨立銷售機構展業行為,2020年8月發布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獨立銷售機構業務范圍限于代銷公募基金和私募證券投資基金,不允許新增代銷非標類私募資管產品。
“雪球期權由券商在場外發行,屬于非標場外衍生品,按照法規要求,獨立基金銷售機構不得代銷投資于雪球期權的私募資管產品。”上述接近監管層的人士稱。
(轉載自:中國基金報)